高跟鞋|農民賣150碗熟食被判賠5萬元,職業打假還是打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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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跟鞋|農民賣150碗熟食被判賠5萬元,職業打假還是打假么?

農民賣150碗熟食被判賠5萬元 , 職業打假還是打假么?

2021年7月份 , 邵某在重慶忠縣王女士非常高興因為訂單顯示有“顧客”在其開設的微店上下單購買了150份熟肉 , 其中粉蒸肉、燒白、風豆豉回鍋肉各50份 , 每份折后價格為30元 , 這對于王女士來說這絕對是個大單 , 一點也不敢馬虎而且這是個回頭客 , 隨后購買人邵某支付了5000元 , 但是有個微信紅包0.84元 , 實付4499.16元 。 而且善良淳樸的王女士她也特意問了對方 , 為啥一次買這么多能吃完嗎?但是得到的回復是:
購買人邵某此前就曾經下單購買過3碗熟肉 , 食用之后說是味道好 , 這單150份的熟食正是購買人邵某以“單位團購”為由下單 。 由于熟肉現做現賣不能過久放置 , 因此王女士加班加點弄好了熟食 , 并且為了能延長保質時間用真空袋包裝后 , 滿懷感激的發給了這個“回頭客”邵女士 , 但是她的包裝上沒有任何標識 , 這也為后來的事情埋下了隱患 。

王女士售賣的熟肉
事情過了2個月后 , 王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 。 判決書顯示所謂的購買人回頭客邵女士再收到貨物后做了如下事情:
1.邵某將收貨過程全程錄音錄像
【高跟鞋|農民賣150碗熟食被判賠5萬元,職業打假還是打假么?】2.并且很專業的指出上述貨物包裝均無產品名稱
3.無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和地址
4.無保質期等標識 , 是“三無產品” 。 隨后 , 邵某將王女士起訴至當地法院 , 要求她退還貨款4499.16元并十倍賠償44991.6元 。
而且法院一審認定 , 王女士售賣的食品在銷售時 , 外包裝未標識生產者信息、產品保質期等必要的產品信息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 , 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等信息” , 案涉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
此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 認為被告王女士明知自己生產的食品應當進行標識仍然未標識出售 , 屬于生產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 機遇上述理由因此 , 當地法院支持了邵某上述訴求 , 即要求王女士賠償所謂的購買人邵女士44991.6元人民幣!
一審結束后王女士不服判決她認為 , 邵某行為存在很強的目的性 , 而且上述行為且不是一個正常消費者的行為 , 因此不應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 不過 , 重慶市中級法院并未采信 , 二審依舊維持了原判 。

配圖為二審判決截圖
在網絡平臺上 , 此次判決引發了廣大網友的激烈討論 。 即支持邵女士的一派是 , 有法可依 , 有理可據 。 而支持王女士的一派 , 則是覺得此人行為不道德 , 屬于惡意消費行為 。 而在專業的法律界人士看來 , 消費者知假買假的行為 , 并不能成為銷售者拒絕承擔消法十倍賠償責任的理由 。 知假買假可遏制造假行為 , 因此要包容職業打假人 , 保護消費者正常的疑假買假行為 。
那么我們站在旁觀者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 , 首先是所謂購買人邵某的身份 。 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 , 邵某都不能算是一個正常的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