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例,梅楨鄧冰瑩

一、梅楨訴黃某某事件時間線
2019年10月,北京大學女博士梅楨因參加律師職場真人秀《令人心動的OFFER》而走紅;
2021年7月7日,華東政法大學發布擬聘人員公示,梅楨擬聘崗位為:師資博士后/專任教師 。
2021年7月9日,華政大四學生黃某某在微信公眾號“小黃with他胡思亂想的腦子”上發表《三名新老師的盡職調查》一文,就梅楨本科院校招生門檻低、通過留學生通道就讀北大、知網論文發表期刊屬于C擴經濟學類期刊、在學校附近創辦文化傳媒公司四點提出質疑 , 認為梅楨學術能力水平不足以勝任華政教職,引發校內外熱議 。
2021年7月23日,梅楨發布微博,稱自己主動放棄任教機會;
2021年9月,梅楨認為黃某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被告一)和黃某某(被告二)起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具體訴訟請求如下:

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例,梅楨鄧冰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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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黃某某發表《對梅楨起訴我一事的簡單回應》一文,文中確認梅楨已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表示“考研沖刺期間遭遇此事已屬不易” , 隨后該消息通過社交平臺被廣泛轉發,一時之間網絡上關于“梅楨專門挑考研、法考的時間點起訴”的陰謀論大肆傳播 。
本文就網友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分析 。
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例,梅楨鄧冰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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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中的法律適用要點
(一)梅楨選擇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合理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原告向法院起訴時需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被告一為微信公眾平臺運營主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被告二為黃某某 。前者是法人 , 企業基本信息可通過公開渠道進行查詢;后者是自然人 , 個人信息難以獲得 。深圳市南山區是騰訊公司的注冊地,梅楨起訴該主體可要求法院開具調查令獲得黃某某的身份信息,以便列為共同被告 。其次 , 本案作為侵權之訴,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標的為一萬元人民幣,由深圳市南山區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 。除此之外,在通過信息網絡進行侵權的案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 , 如果微信服務器位于騰訊總部,那么以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為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同樣符合法律規定 。
(二)華政學子的“盡職調查”是正當監督還是名譽侵權?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使其社會評價與社會活動相對應,對名譽權的侵犯將導致個人社會評價不正當的貶損 。黃某某發布《三名新老師的盡職調查》一文的時間,正值梅楨應聘崗位公示期,作為華政在校學生對本校擬入職教師的能力及學術背景進行調查無可厚非,民法典1025條也賦予了公民輿論監督的權利,但其文章中是否有“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钡那樾涡枰ㄔ涸谕徶羞M行調查 。
值得注意的是 , 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中關于公眾監督權和名譽權的沖突,有以下觀點:行為人行使監督權應在何種程度上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在哪里,需要反復斟酌和衡量 。面對公眾人物時,還應將適度的容忍義務考慮在內并把握容忍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