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勝任工作能不能成開除理由 這個理由沒有用

在職場上認真工作歸認真工作 , 公司說你無法勝任工作的時候一樣被辭退,這不是玩笑,而是現實,你覺得無法勝任工作能不能成開除理由呢?
最近網上一位網友將自己的公司起訴了,原來 , 他被公司以績效考核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 , 只是公司在這場官司中卻敗訴了 , 敗訴是因為無法勝任工作不能成開除理由 。

無法勝任工作能不能成開除理由 這個理由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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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家在職場上工作了好幾年 , 可是對于這方面的了解還不夠深入 ,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才可以辭退 。
而這位網友因為業績不達標就被辭退,顯然是不合法的,如果員工的績效考核不達標,公司不能直接辭退,而是需要對員工再次對你進行培訓指導或者調整到合適的崗位 。
如果經過培訓之后,員工還不能勝任的話 , 公司才可以辭退員工 。
在這里可以給大家普及一點職場小知識,如果用這7條不能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員工,都是違法的 。
首先是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薄弱且無法證明員工的工作內容、無法提供績效考核或提出的制度欠缺合理性 。
第二條是用人單位未履行調崗或者培訓義務,如果連培訓都沒有,或員工的常規培訓不符合法律要求,自然也不能成為辭退員工的理由 。
第三條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那就是用人單位未設定工作目標或設定不合理,給員工設下一個根本無法完成的任務,最終以未完成任務為由開除員工,這也不能作為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依據 。
第四條是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不合理,主要是指員工的績效考核目標,同時也包括在進行績效改進計劃過程中,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 。
第五條是用人單位在調崗未履行協商程序,沒有與員工充分協商溝通,聽取員工的意見 。
第六條是用人單位解雇了“受特殊保護”員工,這一條有明確規定,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2條情形的員工 , 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便證據充分也無法行使解除權 。
第七條是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比如公司在員工轉崗后,未及時對其轉崗后的表現進行考核 , 后期仍以員工轉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雇,缺乏合理性 。
【無法勝任工作能不能成開除理由 這個理由沒有用】如果在職場上遇到類似的情況,可千萬不要再吃啞巴虧了,該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趕緊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