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十三條如何理解?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 , 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1、只有實際已經領取的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領之前的,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
2、養老保險繳費是用的共同財產的話 , 則該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制定背景: 數據顯示 , 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 , 呈逐年上升趨勢 。
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案件50,499件,受理撫育費糾紛案件24,020件,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啟動了《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 。經過充分論證,特別是在廣泛征求、認真匯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后,2011年7月14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三) , 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