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南男子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索要300萬借款21.6%年息被駁回

云南|云南男子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索要300萬借款21.6%年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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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南男子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索要300萬借款21.6%年息被駁回

【云南|云南男子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索要300萬借款21.6%年息被駁回】民間借貸大家都不陌生 , 個人偶爾的民間借貸行為 , 法律是保護的 。 但是 , 如果一個人經常性地進行民間借貸 , 以此為業向借款人收取高額利息 , 就屬于職業放貸行為 。 職業放貸行為 , 不受法律保護 。 云南普洱市的朱某某就多次地向企業和個人發放民間借貸 , 某企業400萬借款未按時償還 , 朱某某向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月息1.8%支付償還 。 2022年2月16日 , 法院終審認定朱某某是職業放貸人 , 駁回月息1.8%訴訟請求 , 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償還 。

2015年3月17日 , 云南普洱思茅區的朱某某(甲方)與乙方云南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簽訂一份《理財協議書》 , 約定: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 , 為甲方進行投資理財活動 , 投資理財的本金為400萬元 , 期限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乙方對甲方所交付的資金擁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 , 甲方將投資理財款交付乙方后 , 由乙方獨立進行操作交易;投資方式為按月結息 , 到期還本 , 預計收益為投資金額的5.35% , 乙方每月將甲方的收益以銀行匯款或者其他轉賬方式轉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
在上述合同簽訂前后 , 朱某某分別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18日向白云昌的銀行賬戶轉賬100萬元、125萬元;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3日、2015年7月1日向何修賢的銀行賬戶轉賬75萬元、40萬元、60萬元 , 共計400萬元 。
投資公司收到朱某某支付的上述借款后 , 通過其財務人員李某某的多次向朱某某支付利息130萬元左右 。 朱某某在自認2016年11月14日投資公司向其返還借款本金100萬元 。

2016年10月21日朱某某(甲方)與投資公司(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 , 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兩個月內(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全部還清款項 , 則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此期間的利息 , 如兩個月內乙方未還清款項 , 甲方將再給乙方一個月的還款時間 , 并收取余下款項金額的1.8%的利息 。
由于投資公司遲遲未償還剩余的300萬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 2018年8月20日 , 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投資公司的股東償還300萬借款及月息1.8%利息(2017年12月29日投資公司被登記解散注銷) 。
在起訴投資公司股東的時候 , 朱某某已經在當地法院發起十多起起民間借貸訴訟 。 普洱市院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自2017年以來 , 朱某某作為出借人向普洱市轄區內法院起訴不特定借款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共計15件 , 涉案金額達2000多萬元 。 投資公司被訴的股東辯稱 , 朱某某為職業放貸人 , 其主張的月息1.8%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
法律適用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 , 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本案中 , 朱某某與投資公司簽訂的《理財協議書》的時間為2015年3月17日 , 此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
關于《理財協議書》的性質及效力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 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 ,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