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師招聘備考-教育法規的效力

【教師|教師招聘備考-教育法規的效力】教師|教師招聘備考-教育法規的效力

在歷年的教師招聘考試中 , 教育法規的效力是教招考查的一個適中考點 。 本文主要對其進行解析 , 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備考有所幫助!
一、教育法規的效力
1.形式效力
它是母法與子法 , 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層級效力關系 。
例如: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 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 憲法以下依次是教育基本法、教育單行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 , 后者不能與前者相抵觸 , 法律效力也依次降低 。
2.時間效力
教育法規的時間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規何時生效、何時失效、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問題 。
例如:《教育法》第八十六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3.空間效力(地域效力)
教育法規的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規適用的地域范圍 。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適用于全中國 。
4.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規對什么人有約束力 。 “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 ,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也包括國際組織和國家 。
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
二、練習
【單選題】1.《職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 ”此規定體現了教育法規的(    ) 。
A.形式效力B.時間效力C.空間效力D.對人的效力
1.【答案】D 。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教育法規的效力 。 教育法規的效力 , 指的是教育法規的保護力和約束力 。 一般分為四類:形式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
題干中的“任何組織”屬于法人 , 所以體現了對“人”的效力 , 故D說法正確 。
【判斷題】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 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 , 與本辦法不符的 , 以本辦法為準 。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 此規定體現了教育法規的空間效力 。 (    )
2.【答案】× 。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教育法規的效力 。 教育法規的效力 , 指的是教育法規的保護力和約束力 。 一般分為四類:形式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
題干中的“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表述了法規何時生效;“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表述了法規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 所以體現了時間效力 , 題干說法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