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自媒體這樣使用“冰墩墩”,侵權嗎?

為實現
“冰墩墩”
自由
網友們使#萬物皆可“冰墩墩”#
發起了自制“冰墩墩”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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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各類制售盜版
“冰墩墩”
“雪容融”
【自媒體|自媒體這樣使用“冰墩墩”,侵權嗎?】獲刑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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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自媒體賬號使用
“一墩一融”作為配圖
或制作表情包的操作
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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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最近“一墩一融”的普法活動 , 想必大家已牢牢記住一點:“冰墩墩”和“雪容融”不可隨意使用 , 未經許可使用“冰墩墩”和“雪容融”很有可能構成侵權 。
“冰墩墩”和“雪容融”
擁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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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冰墩墩”和“雪容融”線條圓滑流暢、色彩柔和明亮、造型憨態可掬 , 飽含創作者的智慧與靈感 , 構成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美術作品 。
其次 , 北京冬奧組委還就“一墩一融”申請了注冊商標以及外觀設計專利 , 從而擁有了“一墩一融”的商標權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權 。 此外 , 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 “冰墩墩”和“雪容融”作為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吉祥物 , 還屬于奧林匹克標志 , 具有奧林匹克專有權 。 可見 , 集萬千寵愛于一身的“冰墩墩”和“雪容融”同時也集多重權利于一身 。
北京冬奧組委擁有前述權利 , 所以 , 使用“冰墩墩”和“雪容融” , 一般應當征得權利人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 。
自媒體賬號使用
“冰墩墩”和“雪容融”時
哪些行為
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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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看 , 除了廣大網友可以手動實現“冰墩墩”自由 , 自媒體賬號也同樣具有受到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保護的可能性 。 但是 , 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萬能的“護身符” , 它的“保護”作用是相當有限度的 , 應當僅限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列明的具體情形 , 而且這類使用行為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
比如 , 自媒體為了吸引流量 , 未經許可將“冰墩墩”和“雪容融”作為文章配圖或首圖使用并發布在網絡中 , 以增強文章的吸引力及可讀性 , 這一行為就很可能構成對兩位“頂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 。 而如果將“冰墩墩”和“雪容融”與自身logo相結合 , 作為自媒體賬號的頭像使用 , 也有可能構成侵權 。
此外 , “手動實現‘冰墩墩’自由”雖然不侵權 , 但如果將“手動實現‘冰墩墩’自由”的過程拍攝成短視頻并上傳到短視頻自媒體賬號中 , 也同樣是在用“冰墩墩”和“雪容融”的熱度在吸引流量 , 具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性 。
從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角度來看 ,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 未經權利人許可 , 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 前述將“冰墩墩”和“雪容融”作為自媒體創作內容或素材 , 以吸引流量、增加關注的行為 , 應當屬于“商業目的使用”行為 , 因而也應當獲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