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后,為何要補記職業年金?不辭職反而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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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社保并軌改革以來 , 很多人開始對職業年金有了一定的認識 。 也就是從這個時間開始 ,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開始實施 。
對于職業年金的認識 , 最早源于官方發布的《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 , 職業年金制度出臺的目的是為了配合機關事業單位社保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并軌 ,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 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 也就是職業年金制度 。
與企業年金一樣 , 職業年金也屬于補充養老保險 , 只不過企業年金是企業的自主行為 , 大部分企業都沒有企業年金制度 , 而職業年金屬于機關事業單位所有 , 具有普遍性 。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 ,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 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 ,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 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 。
雖然職業年金制度已經建立了 , 但大多數人對于職業的年金的認識不是很深刻 。 職業年金涉及大家的切身利益 , 如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之前一直在原單位上班 , 也就不用擔心自己的職業年金問題 , 單位等有關管理機構都會把職業年金管理得好好的 。 但是 , 如果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 , 就會涉及到職業年金的補記 , 你知道什么是職業年金補記嗎?如果從退休 , 就會涉及職業年金記實 , 職業年紀記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不辭職能補記職業年金嗎?
下面由【小強財藝】做詳細解析:

一、職業年金補記第一 , 什么是職業年金補記
職業年金補記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 , 辦理了正式調動、辭職或者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 , 可以根據2014年10月之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 , 補記的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
為何要進行職業年金補記呢?如果辭職離開機關事業單位 , 不進行職業年金補記 , 就會讓辭職人無法享受本應該享受的職業年金待遇 。
第二、職業年金補記的條件
共三個條件:
1、須是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 并且在2014年9月前有機關事業單位有正式編制工作經歷的人員;
2、須是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的人員;
3、離開機關事業單位 。
以上三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 , 缺一不可 。
第三、職業年金補記的標準
根據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 , 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 , 按12%的總和轉移 , 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 , 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

從職業年金補記的公式可以看出 , 補記與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改革前本人的工齡、2014年9月工資基數、離開單位的年份、記賬利率等因素有關 。
舉個例子 。 張先生在2016年12月從某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到了一家國企上班 , 這家國有企業有企業年金制度 。 張先生2014年9月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了25年 , 2014年9月的工資是5000元 , 2014年10月到2016年12月職業年金的個人記賬利率是6% , 那么其補記的職業年金計算方法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