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左寧( 二 )


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
三、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
四、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 。
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
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哪些情形應該提供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左寧】一、法律援助
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
1、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二、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 。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