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起訴書怎么寫( 二 )


訴訟 請 求:
1. 請求確認兩被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
2.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因其診療過錯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合
計人民幣350400元;
3.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
事實與理由:
2011年6月22日早上6:30分,原告之女患者李冰冰(以下簡稱受害人)因腹痛到第一被告就診,該院陳秋梅醫生會診后,就讓受害人做CT、B超等檢查,檢查結果為:胰腺大小形態正常,胰管無擴張,確診為食物中毒 。隨讓受害人服用了雷貝拉挫鈉腸溶膠囊、L-谷氨酰胺呱侖酸鈉顆等藥物,同時給受害人注射了蘭索拉唑粉針、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 。但是,患者的病情并沒有得到控制,而是繼續惡化 。見此,第一被告稱受害人需住院治療,然而又以本院沒有醫療床位為由,要受害人轉院醫治,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時許,受害人被迫被轉至第二被告處,所在病區為消化內科,住院號00253455,床號60507 。
受害人入院后,該院值班醫生李佳在未對受害人做必要CT、B超等檢查的情形下,17點鐘給受害人插管洗胃、灌腸,17.37分便用治療食物中毒的藥水給受害人輸液 。然而,經過這些醫療措施后,受害人的病情不但未得到好轉,反而加重 。2011年6月22日21:50分,第二被告便立即對受害人進行院內會診并作CT檢查,檢查結果:胰腺體積增大,腹腔內積液,左側胸腔少量積液,確診為急性重癥胰腺炎 。因第二被告沒有醫療床位,迫于無奈,2011年6月22日23:15分,受害人轉至第二被告東湖急診科(急救中心)ICU病房,床號ICU-7 。但是,第二被告并沒有對受害人進行急救 。在隨后的五天治療期間內,第二被告也未給予及時的治療,最終導致受害人于2010年6月27日14.46分不幸離世 。
對于受害人的死亡,兩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第一被告:1. 未能及時診斷為胰腺炎,誤診受害人為食物中毒;2. 依據誤診結果,給受害人開出治療食物中毒的藥品,使受害人錯過了最佳治療期 。3. 急診病歷將患者所述腹痛記為胸痛 。
對于第二被告而言,自2011年6月22日13.00至2011年6月27日15.00,在受害人住院五天時間內,第二被告無急診病歷及住院志(病歷)(僅有首頁),嚴重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其意圖是故意回避真實的診療過程,從而隱瞞了自己的醫療過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之規定,第二被告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
鑒于兩被告在診療受害人過程中,醫務人員均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94880元、喪葬費12467元、被撫養人撫養費617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2506元、醫療費合計95366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500元、誤工費91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350400元,且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綜上,由于兩被告在診療活動中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不但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而且還被錯誤地被醫治,使得受害人的病情急速惡化,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 。由于兩被告均否認自己的醫療過錯,拒絕對原告進行相應賠償,因此,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
此致
??谑行阌^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5.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怎么寫才有效原 告:地 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被 告:地 址:聯系電話: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