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律援助 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電話( 三 )


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包括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培訓、翻譯、鑒定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
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專款專用,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按照廣東省的補貼標準和上年度辦理的法律援助事項數量核定,實行據實支付和結算 。第八條 每年的11月9日為本市法律援助宣傳日 。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在法律援助宣傳日應當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為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市審理或者處理,或者本市戶籍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市外審理和處理;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或者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人員;
(三)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法律援助的資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證件、證明材料 。
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一)由民政部門進行社會救濟的人員;
(二)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已獲得司法救助的人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待遇的農民工;
(四)義務兵;
(五)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需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人員;
(六)依照有關規定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審判地的區、縣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除基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在本市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
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按照訴訟階段由案件偵查、起訴或者審判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四條 除刑事訴訟案件以外的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對該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
區、縣級市勞動、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區、縣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其他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
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法律援助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首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五條 除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當事人因該事項的后續法定程序繼續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已辦結該事項的法律援助機構繼續受理 。第十六條 各街、鎮司法所應當接收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所在區、縣級市法律援助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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