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還缺少統一指導和培訓,使得有些律師僅滿足于完成辯護任務,在辦案過程中缺少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溝通,對于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掌握不夠全面,導致表達辯護意見不夠充分,難以提出合理量刑建議,不能真正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
3.刑事法律援助后續效果不好 。在接受援助過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認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現,然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使其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缺乏正確的認識,加上原有生活環境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改善,人生觀、世界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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