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放牧告示怎么寫

1.國家林業法對禁止放牧的有那些規定《森林法》: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礦、取沙、取土、修墳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壞林地行為 。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內放牧、打柴、狩獵和從事除林業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林地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造成林地破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罰款;被破壞的林地屬于防護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態、社會價值森林類型的,予以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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