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寫勞動合同的解除論文( 三 )


針對上述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計算依據進行了調整,明確經濟補償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并不再規定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除該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3項則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時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對用人單位一年一簽的行為徹底打擊 。
6.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原先勞動者為向用人單位追索勞動報酬,需先申請勞動仲裁,然后還有可能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前后時間之長和訴訟成本之高,使得勞動者筋疲力盡,勞民傷財,一些勞動者因付不起巨額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不得不放棄追索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上述新規定,一方面簡化了勞動者的追索勞動報酬程序,同時大大介少了訴訟成本 。
7.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訴訟請求的選擇 。筆者曾經代理過一些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案件,但勞動者的請求只能是要求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效并繼續履行合同,雖然有些案件最終以雙方終止合同用人單位給予一定補償調解結案,但上 。
3.論述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法》規定: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雖然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產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但是,《勞動法》還規定,如果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
第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4.論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汗 。
這么簡單的問題,翻下勞動法 。按照勞動法的幾個條文來寫不就好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你應該把這幾條按照現在出現的問題展開出去,說明現在出現的較多的問題 。然后解釋下勞動法的這幾條條文在現在的形勢下是否有所不足,用人單位怎樣利用擦邊球來回避這類法律風險,并舉幾個例子 。
然后再按照這些無法照顧到的情況提出你的建議 。這樣基本上就可以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