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較新全文( 三 )


親屬法
日本親屬法的基本在家制 。家的核心是戶主(家長),戶主為進行其對全家族的支配(統治),擁有強大的戶*** 。在日本舊民法中,稍稍受到削弱的戶***,在新民法中得到加強 。戶***的內容主要有:⑴對家屬的居所指定權(明治民法第749條);⑵對家屬入家去家的同意權(第735、737、738、743條);⑶對家屬的婚姻、收養的同意權(第750、776、848條);⑷對不服從統治的家屬進行制裁的離籍權與復籍拒絕權(第741、749Ⅲ、750條);⑸對家屬的婚姻、收養的撤銷權(第780條)等 。明治民法中規定的戶***,較之明治維新前封建社會家族制度中的強大的戶***當然略有不同,但仍足以對家族進行統治,加上舊日習慣力量的影響,戶主事實上具有較民法規定的更強大的統治力 。戶主的這種地位,又因家督繼承中的全部財產獨占繼承而得到加強 。
在這種家族制度之下,婚姻關系、親子關系都從屬于維持“家”這—較終目的 。在法律上必然表現為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等等 。法國民法典中原來也有許多限制妻的能力的規定,例如要夫經夫的許可不得進行訴訟(第215條),妻未經夫同意,不得為某些法律行為(第217條),但法律同時規定了補救辦法(如審判員得許可妻進行訴訟,***得經妻的請求許可其實施法律行為,第218、219條) 。但日本民法硬性規定妻的能力是受限制的 。因而在日本民法里,妻與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并列為無能力人 。
日本民法里的家制自始至終是新舊思潮的斗爭焦點 。這是因為,這不僅僅是民法中的問題,而且聯系到憲法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政治性問題 。在明治憲法的整體體制之下,家為國之本,家長(戶主)制與***制是一脈相承的 。忠孝一本,否定對家長的孝,也是否定對***的忠 ?!懊穹ǔ龆倚⑼觥?,當然是絕對不可以的 。
財產法
在財產法的內部,也存在著矛盾 。日本民法物構權編里的永佃權就是從封建的地主佃農關系沿襲下來的封建的不平等關系 。永佃權(永久耕作權)稱為“永”,而民法規定不得超過50年(第278條),這實際上是對農民的剝奪(德川時代還允許農民對自己開墾的土地有永久耕作權) 。在永佃權里,有許多不利于農民或對農民極其苛酷的規定,如永佃權人只要繼續兩年怠付佃租或受破產宣告時,地主就可請求消滅永佃權(第276條),又如永佃權人即使因不可抗力而減少收益受到損失,仍不得請求減免佃租(第274條),第275條規定,永佃權人因不可抗力連續3年全無收益,或在5年以上期內收益少于佃租時,可以拋棄其權利 。這一條表面上是授與永佃權人一種“權利”(拋棄),實際上是將土地交給地主 。第272條又規定,地主可以約定禁止永佃權人將永佃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出租 ??傊?,永佃權人完全是—個無權者 。這種不平等的關系是違反近代民法的精神的,只能說它是一種變相的封建關系 。[3]
但是就是這樣的一個充滿封建氣息的民法典,仍然不能見容于日本的一些衛道士 。原來,在個人主義的財產法之下,承認家屬個人享有財產而且準許其積累財產,家屬在經濟上有了地位和實力就會發生“獨立”思想,他們對戶主的“恭順意識”和孝心就減弱了,這當然是對封建家族制度的沖擊 。大正8年(1919年),日本政府根據臨時教育會議的建議,設置臨時法制審議會,著手對民法的親屬繼承兩編進行修改,主要是要恢復日本自古以來的“淳風美俗” 。法制審議會于大正14年(1925年)和昭和2年(1927年)先后提出對兩編的“改正要綱” 。日本政府設立民法改正調查委員會對民法進行修改 。正在要進行修改時,日本戰敗,這個工作被擱置了 。如果不是這樣,真正不知這個“新民法”又會改成什么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