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法律 家族信托法律風險( 二 )


【家族信托法律 家族信托法律風險】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也受到限制 。較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托 。因為《信托法》10條規定 , 信托財產 ,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 , 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 , 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 , 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加之 , 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 , 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托的登記是很困難的 。類似的 , 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托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還來自于稅制安排 。
雖然 , 《信托法》2條規定 , 本法所稱信托 , 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 , 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 ,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 , 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 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但是 , 關于信托財產的歸屬 , 史尚寬先生說 , 受托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 , 該財產權歸屬于受托人 。因為受托人之管理處分財產 , 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 , 乃自己管理處分屬于自己之財產 。但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 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 , 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 。[18]還說 , 不動產所有權之信托 , 委托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于委托人 。[19]雖然 , 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 , 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托法中“信托財產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觀念 , 一直深信不疑 。[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托做出特殊安排 , 所有權轉移的信托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 , 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 , 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并且 , 這種繳納是雙向的 , 即信托設立時 , 委托人向受托人轉移要繳納一次 , 信托終止時 , 受托人按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 。在信托受益繳稅的問題上 , 公司作為受益人時 ,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 ,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 , 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 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若企業認購的信托產品屬于金融商品的范圍 , 對外轉讓信托產品時 , 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倍鴮τ趥€人來說 , 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 ,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 , 個人取得信托產品收益 , 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雖然 , 當前并沒有信托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 , 但并不否認以后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 。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計劃的執行中 , 都已經依法納稅 。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

家族信托法律 家族信托法律風險

文章插圖
法律對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圍有限制規定嗎信托更多的是個人意志的體現 , 同樣的信托的受益人范圍是非常靈活的 , 只要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 都可以根據信托設立人的意愿來設立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親人 , 包括近親屬、家庭成員、遠親;可以是友人 , 比如保姆、司機、同***;還可以是法人 , 甚至還可以把一些慈善基金會作為信托的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 , 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 。上述的規定也反映出 , 信托的設置比法律的規定更為寬松 , 其已經完全超出了近親屬的范疇 , 與委托人無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也可以作為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