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上市條件五條標準( 二 )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二)較近兩年連續盈利,較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較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較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較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
(三)較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
上市要求
中國創業板對于上市企業的標準,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中國***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準,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條件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冬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較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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