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法律效力 遺囑法律效力較高( 三 )


●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作為一種新型的遺囑類型,在立打印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且遺囑人應當在所立打印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而不是僅在較后一頁簽名,否則打印遺囑就會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而失效 。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存在特殊情形的狀態下,如患病或者文化程度不高時,無法親筆書寫,根據遺囑人的意愿可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筆書寫遺囑 。代寫遺囑時要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為了確保代書遺囑能夠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完成之后,在代書人、遺囑人、見證人都在場的情況下宣讀遺囑的內容,從而保證代書遺囑的內容反映的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
在以上遺囑形式中,打印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都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進行見證 。一名適格的遺囑見證人也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 。
首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遺囑見證人;其次,繼承人、受遺贈人不是合格的遺囑見證人,因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存在著相應的利害關系,應當進行回避;較后,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也不是合格的遺囑見證人,比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親友、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等,都不能夠作為合格的遺囑見證人 。法律要求遺囑見證人必須有兩人以上,這樣做,是使見證人之間可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
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在立遺囑時,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除此之外的財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處理,如果沒有保留該部分財產,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是無效的,這也是法律對行為人自由意志的一種限制,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可以在遺囑中附相應的義務 。所謂附義務的遺囑,是指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繼承人或者接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所附加的條件,但這種附加條件須符合以下要求:附義務的遺囑中所設定的義務,只能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遺囑人不得對不取得遺產利益的人設定義務;附義務的遺囑中所設定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法律不予保護;附義務的遺囑中所設定的義務,必須是有可能實現的,如果沒有實現的可能,法律對此種義務不予保護;附義務的遺囑中所規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超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取得的遺產利益 。
如果附義務的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那么,他們也就不擔負履行義務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遺囑指定有補充繼承人或候補受遺贈人的,由補充繼承人或候補受遺贈人取得遺產并履行遺囑中所規定的義務 。如果遺囑沒有規定補充繼承人或候補受遺贈人時,該遺囑不生效,所涉及的遺產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所附義務或負擔自然也不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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