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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庭審中,吳娜稱,王先生每月4000元無法滿足其基本生活費用,按原判決,其結果就是自己負責王先生的生活費用,而王先生將自己的工資無償給楊麗 , 這分明是對自己形成了實際的侵害 。另外,王先生作為軒軒的父親,對軒軒具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楊麗無權對軒軒的生活進行干涉 , 軒軒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補課費、醫療費等,應由法定監護人依照家庭實際情況進行隨時調整,而不是由楊麗來評判生活標準 , 楊麗規定他人孩子的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 。
王先生同意吳娜的訴訟請求,他稱自己之所以和楊麗離婚 , 是因為楊麗性格脾氣暴躁,雙方性格不合,兩人于 2011年就在商討離婚事宜 , 于2013年6月份離婚,楊麗起草了極為不公平、不合理的離婚協議后,威脅自己同意并簽字 。關于《離婚協議書》 , 吳娜并不知情,其屬于不知情第三人,王先生承認自己侵犯了吳娜的知情權和財產權 。
法院認為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有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權利,故吳娜、軒軒無權對王先生與楊麗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主張撤銷 。
另外 , 吳娜、軒軒認為《離婚協議書》對財產的處理,侵犯了吳娜的財產權益且亦侵犯了軒軒受撫養和受教育的法定權利 。對此,法院認為第4項內容系基于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中的過錯而對女方的一種補償 , 雖然有子女軒軒撫養費的表述,但并非是對子女撫養費標準的確定,而是作為計算男方補償費用的方法,因此并不涉及未來子女撫養費標準問題 。該補償內容明確 , 作為成年人,王先生對該協議內容以及產生的后果是明知的 。雖然王先生在訴訟中主張其系受脅迫而簽訂,但對此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 故該協議不具備可撤銷的理由,且已過除斥期間 。
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情形下,王先生與楊麗之間形成了基于離婚協議的債權債務關系 。該債務屬于王先生的個人債務 , 應該由其個人清償,王先生的再婚事實并不能成為否定婚前個人負擔大額債務的合理理由 。在楊麗訴王先生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法院經審查認定楊麗與王先生二人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并以此為據認定王先生應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履行其相應義務正確 。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吳娜和軒軒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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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判決生效后,吳娜和王先生之間的關系會不會像吳娜所說:將直接導致兩人家庭的破裂 。也不知楊麗定下這樣的協議內容 , 是不是正如王先生所稱:楊麗的動機就是破壞王先生現有家庭 。
根據法律規定,該《離婚協議書》內容合法有效,對王先生和楊麗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作為成年人 , 王先生在簽字的時候,就應該能想到自己將要承擔的義務 , 如今再后悔,還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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