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而司法解釋強調的是“離婚時”或 “離婚后一年內”而不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后的當時或一年內 。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無過錯方不一定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 , 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在離婚時或一年內沒有發現的,一年后診斷出來的,能否提起賠償 。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對離婚后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規定又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法條之間不一致,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因此,從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改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 , 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逾期提出訴訟的喪失勝訴權 , 法律上不予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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